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各销售日用陶瓷电商企业的温馨提示

政策法规2019-03-07          771


各销售日用陶瓷电商企业

近年来,针对我县陶瓷电商企业销售的陶瓷产品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及质量检验报告造假的投诉举报日益增多,为避免今后出现类似问题,现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部分条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陶瓷电商企业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做一名合法、诚信的经营者。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第三十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一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注: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罚则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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