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德化县加强陶瓷行业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举报陶瓷行业失信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政策法规 2021-03-15 15:11

第一条 为营造我县陶瓷产业良好的发展环境,规范行业行为,加快推进陶瓷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陶瓷产业转型升级,巩固陶瓷产业支柱地位,打响“世界陶瓷之都”品牌,根据德化县委县政府《关于大力加强陶瓷行业诚信建设 打响“世界陶瓷之都”品牌的实施意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的方式:

1、电话举报;

2、发送电子邮件举报;

3、寄送书面材料举报;

4、到陶瓷行业诚信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办公室当面举报。

第三条 举报的内容: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3、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4、伪造产地;

5、虚假广告;

6、侵犯商业秘密;

7、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8、仿制、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知识产权;

9、伪造、提供虚假陶瓷检验报告;

10、用不正当手段从同行企业中“挖人”;

11、其它陶瓷行业失信行为。

第四条 奖励的条件:

1、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2)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县陶瓷行业诚信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掌握;

(3)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可以依法作出处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1)县陶瓷行业诚信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2)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五条 举报奖励遵循以下原则:

1、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2、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3、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给予奖励1000元。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给予奖励800元。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给予奖励600元。

第七条 奖励程序:

1、举报奖励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

2、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3、举报奖励部门在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4、实名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5、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6、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第八条 监督管理:

1、县陶瓷行业诚信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2、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县陶瓷行业诚信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奖励金由县陶瓷行业诚信建设领导小组案件承办单位负责发放。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加强陶瓷行业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举报邮箱:gsl@dehua.gov.cn

举报电话:0595-2352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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