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机构

协会事务2013-05-04          300

德化县电子商务协会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德化县科技局审查并经德化县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审议决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协会更名、协会终止等重大事项;

(六)需要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须指定会员代表一名,代表会员参加会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会员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根据授权范围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总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协会会长、副会长;

(四)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的聘免;

(五)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消;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会员的除名;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由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说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员大会行使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职权、理事会行使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职权并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理事会的会议纪要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中应无现任公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在本协会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或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协会会长、副会长: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且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满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在国家机关中有现任公职的。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协会秘书长人选;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接受理事会领导,严格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秘书长应为专职人员。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制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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