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安全生产和消防救援协会章程

协会事务2021-09-28          1107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德化县安全生产和消防救援协会。英文译名Safety Production and Fire Rescue Association of Dehu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加强政府和企业间的联系与沟通,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推广和普及安全生产和消防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提高安全生产和消防管理水平,反映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者的建议和要求,维护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督管理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谋咨询,为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德化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主管单位德化县应急管理局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德化县浔中镇浔中村村部5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协助主管部门宣传应急管理、消防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依法依规为会员企业及会员提供应急管理、消防和安全生产咨询和培训服务;

3协助会员企业及会员对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4、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基本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安全生产和消防、应急领域内具具有较好影响和声誉,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主要以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为主。

单位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与安全生产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职工,并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以及有关社会团体。

单位会员均以单位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员作为该单位会员的代表人。如有变更,应由单位新的负责人或其委派的人员接替,并及时告知本会秘书处。  

(三)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主要吸收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科研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行政人员等。

个人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和消防管理干部、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

2、具备初级以上职称,并从事安全生产或消防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的技术人员;

3、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管理干部或企业家。

4本会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查;

(三)审查合格者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取得本会有关资料和信息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按规定获取咨询劳务收入。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会员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本人提出申请,本会推荐加入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思想素质好;

2、愿意履行《德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章程》和本会《德化县安全生产和消防救援协会专家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3、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工作认真负责,勤奋廉洁自律;

4、有良好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能坚持原则,独立、客观、公平地做出判断和分析;

5、具有相关领域或较深厚的学术造诣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安全生产和消防救援知识,熟悉本学科、本专业、本领域的科技发展趋势,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或获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含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一级消防工程师)、且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

6、年龄在65岁以内,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深入基层(企业)开展工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德化县应急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单位理事的条件:

1、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扎实,二年内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单位;

2、有专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有比较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个人理事的条件:

热心本会工作,在安全生产领域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最高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秘书长采取聘任制,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会长、副会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会长、副会长,采用等额选举,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三)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四)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7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应及时向理事会报告,在覆盖本会活动范围内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党建

第五十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五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五十六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受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等的委托,履行或具体承接有关职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提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性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参照现行政府机关非编雇佣人员工资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和项目活动需要,可聘用兼职工作人员。兼职工作人员提供个人相关资料,经秘书长、会长同意,签订聘用协议,协议最长1年。协议期满,合约即告终止。兼职工作人员是因项目开展需要而聘用的,工作报酬另行商定。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八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九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21 年 6 月 28 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及秘书处。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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