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监管局解读电子商务法 电商“炒信”行为最高罚款50万

电商资讯2019-01-15          297

我国电商领域的首部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实施已经半个月,仍有许多电商经营者和消费者存在诸多疑惑。日前,省市场监管局相关工作人员对《电子商务法》中的亮点进行了解读。

亮点一 除5种特例外均需办营业执照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即办理营业执照。将大部分电子商务经营者纳入法律监管,大大降低了消费者线上交易难以维权的风险。

同时还规定,5种情形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使电子商务主体登记制度既有刚性的要求,又有弹性的空间。这5种情形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微商、代购等,都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亮点二 平台保存交易信息不少于三年

许多消费者在电商平台购买商品后,收到的商品与宣传不符,但由于商家修改或删除商品信息,造成消费者维权困难。《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加重,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形式审查义务、协助监管义务、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等多项义务。

按照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供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当平台内的商家存在侵权行为时,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删除、屏蔽、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将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三 “炒信”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平台内经营者在积累了大量用户个人信息、交易记录和浏览历史后,存在利用大数据,针对消费者的消费需求有目的地提供搜索结果,进行精准营销,有些平台还出现了“大数据杀熟”的情况,今后这类问题将得到有效遏制。

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若违反规定提供搜索结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电子商务法》明确禁止刷好评、删差评等“炒信”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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