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一厂房发生火灾,因堵塞消防通道被处罚

消防安全2019-03-13          864

3月13日,德化县某工艺有限公司因存疏散通道堵塞的违法行为,被消防大队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3月11日6时许,德化县消防大队接到报警称,德化县某工艺有限公司发生火灾,消防大队立即调派车辆和人员赶赴现场处置。由于该公司疏散通道严重堵塞,对消防大队的救援工作造成很大阻碍,大大延长了消防员的灭火救援时间,所幸火灾未造成大额财产损失及人员伤亡。

经火灾调查发现,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调查期间,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疏散楼梯内堆放大量纸箱、泡沫、气泡垫等大量易燃可燃物,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存在堵塞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针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德化消防大队下发《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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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消防大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该公司对自身缺乏消防安全意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因火灾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后悔不已,并表示接受消防大队的处罚决定,以深刻吸取教训,保证不再发生类似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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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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